时间:2023/6/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67岁的刘某家住汕头市潮阳区。今年6月25日上午7点多,刘某从家里出来,打算乘坐公交车去搭长途客车到深圳找女儿。然而,后来在公交车上发生的事情,却让他非但没去成深圳,还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并最终获刑一年。

刘某说,当时,他乘坐路公交车,要在潮阳区新华路口处下车,准备前往深圳找女儿。当公交车开到新华路口附近时,刘某就向司机要求下车,但因为未到站点,司机并未理会。

过了几秒钟,刘某又再次要求司机停车,让他下车。司机很大声地回复他,刘某认为对方在骂自己,于是很生气。

在等到司机要开进公交站亭的时候,刘某跟司机说:“让你给我停一下,你都不肯,开这么远过来(这边),我的东西很难拿。”刘某回忆说:“司机大声说了一句,可能是骂我,还是什么的,我也听不懂普通话。我就伸手去打他,说你当司机的态度真不好,骂老人。具体细节我已经忘了,就是这样,可能是推他的头还是怎么了。”

当时驾驶这辆公交车的是市新海潮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陈司机。但是,陈司机当时跟刘某说的是什么呢?

陈司机说:“当时我在开车没有往后面看,他(刘某)不知什么时候就走到我后面,大概这个位置,当时闹得很凶,我就说他不要在车上闹,我还用手指了一下,说站台马上就到了,谁知这话一说,他就一耳光给我打过来,当时我就被打懵了。”

车载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刘某与陈司机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随后突然出手打了司机一巴掌。而这个时候,公交车还处于行驶状态。陈司机说,当时虽然时速只有20公里左右,但由于事发突然,加上车上还有约20名乘客,他还是立即控制好情绪,将车辆靠边停稳在桃园市场公交站点。在将公交车熄火后,他选择了报警。

陈司机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整个人抖了一下,但是我马上就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把方向盘扶稳,马上也快到站了,就将车子靠边停在站台上,把电子手刹等全部关好后就熄火,之后就选择打电话报警。(我)首先要将车停好了,该怎么处理等警察来处理就行了。”

虽然从新华路口到桃园市场公交站点距离还不到米,但无法在自己想要的地方下车,再加上误以为司机在骂自己,这一切都让刘某情绪激动。

刘某表示,他是老人家,咱们潮汕人被人骂一句,心情就不好,又开过了那么多,就认为司机是专门要气他的。

在陈司机报警后,刘某在车上其他乘客的劝说下,向司机赔礼道歉。

刘某说:“后来有向他承认错误,错误在我这边。我说我跟司机你承认错误,你让乘客下车,你已经报警,我在这里等警察。”

潮阳区交通运输局表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非常迅速出警,同时还调取了视频资料。

民警到场后将刘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法医鉴定,陈司机的伤势未达轻微伤。案发后,刘某及其亲属向陈司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共安全至高无上。因一个小小的不满或纠纷,刘某就做出妨碍司机安全驾驶的过激行为,虽然他已经赔礼道歉,但由于已经触犯刑律,最终难逃法律制裁。那么,法院的判决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今年7月26日,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法官指出,如何确定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标准是本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的做法是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自然不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二是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性质具有同质性和危险性程度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三是其他危险方法会直接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造成足以侵害的危险,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基于这样的思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把在开放式场所私拉电网的方法、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撞人的方法、破坏井下通风设备的方法等,作为其他危险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去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名女乘客因与司机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并导致多人死亡的惨剧,至今还让人痛心。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了从严惩处“抢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

根据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列举了七种从重处罚情形,且明确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被告人刘某行为符合该规定中的情形,当时公交车实际载客在10人以上,应当从严处罚。

法官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例如故意私拉电网的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例如负有特定义务的维修工人,故意不维修井下通风设备的行为。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本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便构成该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则应按第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合议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地的公交车,以前招手即停,后来市区改为定点停车,即到站才能停。本案起因是被告人搭乘公交车,车辆尚未到站,被告人要求停车司机没有理会从而引起争执,后被告人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扇打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脸部。该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合议庭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刘某对判决没有异议,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的情节,即在明知被害人已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处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确有悔罪表现,其本人及亲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年近七旬的刘某因内心有一点小小不满,进而发生纠纷时,没有保持克制,而是在冲动之下做出了妨碍司机安全驾驶的过激行为,这是对他人生命权和财产权的漠视和践踏。刘某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刚刚过去的中秋佳节,他也无法与家人团圆,这让他后悔莫及。

现实生活中,乘客因为错过站等原因,与司机发生纠纷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纠纷中,无论司机有什么过错,即使是司机对乘客有言语挑衅,乘客都无权对司机动手。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执行驾驶任务的司机,其人身安全不只关系到司机本身,还事关全车乘客和其他车辆、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提醒:如果公交司机有过错,乘客可以通过向公交公司、政府部门投诉或诉讼、报案等方式予以解决。任何人都不可以攻击正在执行驾驶任务的司机,否则就会触犯刑律。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纠纷,大家更要保持克制理智的情绪,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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